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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俊杰律师 李俊杰律师,电话:13767821585 咨询QQ:623894236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名牌学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俊杰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现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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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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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602201110122151

执业律所: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昌江大道118号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珠山区人民法院隔壁)

民事诉讼

业主撤销权纠纷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该决定的纠纷。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有: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规定,属于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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